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须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