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须立即向新闻机构报告,新闻机构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需要重新补办新闻记者证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