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