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