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