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 第二十六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 第二十六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承包、出租、出借、合作等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