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