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 第十条 许可证持证者应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期限从事新闻出版活动。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或者以买卖、租借等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许可证有效期满即失效。持证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 第十三条 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 第十四条 换发新的许可证时,应同时收回旧证。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接换发的许可证外,其余旧证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许可证换发部门统一登记销毁,并于销毁后1个月内将换发、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