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版权领域标准化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于2001年1月6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