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2021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规范、高效开展。 五、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