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2021年) 四、 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四、 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报废梯次产品回收服务网点,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四、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