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