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