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2008年) 一、 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的具体说明 (四) 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2008年) (四) 一、 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的具体说明 (四) 报送方式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一级报三级”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新增指标统计信息。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信息应与现行统计指标信息合并报送。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