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