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2021年) 第五章 监测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建设、运行、市场交易情况,研究并定期公布新型储能发展规模、建设布局、调度运行等情况,引导新型储能项目科学合理投资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