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保存至该化学物质公布之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