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评审意见,对参股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上报正式方案,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出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