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具体详见附件2、附件3),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