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财政部不再列支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