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文物出境申请表,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