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