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2017年11月24日第1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的12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2017年11月24日第1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的12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结合“放管服”改革实际,认真梳理与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工作内容,研究有效衔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的具体举措,确保文物领域相关改革取得实效。

文物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