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文物复制、拓印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文物的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文物名称、等级、时代、质地,文物来源或所处地点,文物照片,复制品、拓片用途及数量,复制、拓印方案,文物复制、拓印单位资质等级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