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利用文物原件进行复制、拓印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复制品、拓片数量。文物复制品应有表明复制的标识和数量编号,文物拓片应当标明拓印单位、时间和数量编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