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文物复制品、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