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八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有碍监理公正利害关系者,不得承担该项保护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