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四、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条 四、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四、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