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一、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一、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