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不合格: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等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证照信息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符的。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发生变动,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的。
有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勘察设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
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