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均应加盖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