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甲级资质标准:

法定代表人与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近3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5人(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20%);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有协助责任设计师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必要的专职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