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华奖评奖办法(2002年) 第五章 文华奖评奖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九条 评奖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对申报的剧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不少于获奖剧目奖额的1.3倍。 第二十条 评委审看初选提名剧目的录像,并对参评剧目撰写评委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评奖组根据本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剧目。在获奖剧目中评选出文华大奖,其余获奖剧目为文华新剧目奖。 第二十二条 各评奖组对获奖剧目撰写出获奖评语。 第二十三条 在已获得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中评选出各种单项奖。 第二十四条 投票时实到评委不低于应到评委的四分之三。计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不得代投。 第二十五条 在奖项额度内,票数过半者方可获奖。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目或单项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数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排名一般按照艺术门类分别排序。同一艺术门类内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二十七条 在评奖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主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主任会议以简单多数做出裁定。主任会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奖组对获奖剧目的评语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以利于社会对文华奖评奖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