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二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政策法规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