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14年) (十八)

(十八) 落实相关经济政策。加快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和认定试点工作,确定企业创意设计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将《若干意见》提出的税收、土地、价格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经认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营业税免税政策。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落实。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推动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用好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蓬勃发展。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纳入文化部文化金融合作工作框架、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的重点支持与服务范围。推动建立完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提高文化保险产品开发力度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