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关于加强基层文化队伍职业资格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 二、 加强基层文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十一) 文化部关于加强基层文化队伍职业资格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 (十一) 二、 加强基层文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十一) 省级(含省)以下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基层文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以所属专业培训机构和艺术院校等为基地,负责地、县文化培训机构师资的培训;地级文化行政部门以所属的艺术学校等为基地,负责县级所属艺术团体、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重点培训所属文化单位专业人员及乡镇文化站负责人。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