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