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