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