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