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制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并核发。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