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 四、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 四、 四、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投资设立的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