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 九、

九、 将“文化部”修改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修改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