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4年) 六、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4年) 六、 六、 关于财政税收 (十七) 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 (十八) 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 (十九) 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二十)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二)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六)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