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4年) 四、 关于社会保障 (十)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4年) (十) 四、 关于社会保障 (十)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