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