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