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