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202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统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分类目的 二、 编制原则 (一) 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依据。本分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G20杭州峰会提出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 (二) 以国内外相关统计分类标准为参考。本分类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机构关于数字经济分类的方法,参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 (三)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同质性原则,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的和以提供数字产品… (四) 以满足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为目的。本分类立足现行统计工作实际,聚焦数字经济统计核算需求,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力求全面、准确反映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 三、 概念界定和分类范围 四、 结构和编码 五、 有关说明 (一)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应的01-04大类即数字产业化部分,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 本分类所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具体范围和说明,与《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相一致。 六、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