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一)

(一) 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尚未出台政策的省份应尽快出台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地方高校毕业生到本行政区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地方高校毕业生代偿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西部各省份财力状况、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规模以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对西部省份予以奖补。